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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筹建中,这个论坛信息量很大!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11月3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南京市法学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市司法局指导,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主办,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港澳台及外事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承办的“新希望、新目标、新航程——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南京)高峰论坛”在南京国际青年会议中心南京厅开幕。

南京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宣东出席论坛并致辞。他说,本次高峰论坛搭建了一个促进南京地区乃至江苏省律师群体海事海商法律服务水平提升的平台,希望国内外同行更多关注江苏市场、关注内河运输法律实务,促进江苏地区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江苏地区海事司法环境健康发展。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在致辞中提出,省市律师协会及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要坚持问题导向,将专业研究与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有机结合,切实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以更加开放、积极、务实的态度彼此促进,共同发展。
论坛开幕式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席超主持。

江苏省高级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天红立足于南京海事法院即将挂牌成立的背景,提出将在江苏省内发展专业、高效的海事海商法官队伍,并表示本次高峰论坛的举办,将是江苏省海事海商审判和涉海事海商法律服务起航的新开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顾超希望中国海仲能在不断发挥自身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积极参与江苏地区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软环境建设,助推江苏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向更高水平发展。 

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顾燕宁表示,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与法律界、企业界以及社会各界一同为提升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公信力、促进海洋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积极努力的美好愿景。 

主题演讲环节


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查立新主持本次高峰论坛主题演讲。港口航运、船舶修造以及国际贸易都是江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由此带来的航运、贸易、保险、金融、船员劳务等各类海事海商法律服务需求量大,市场前景广阔。多年来,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律师团队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为分享海事海商法律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经验,破解海事海商法律服务难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次论坛聚焦于《海商法》修订、南京海事法院成立、海事海商实务热点问题,以及海事海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作“《海商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主旨演讲。作为理论研究专家和高校代表,初北平强调了海事海商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并希望江苏在未来响应海事海商业务发展的强劲需求,辐射全国。《海商法》修订历时两年多,包含了大量的调研以及案例收集工作,自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1月公布以来,也经历多次修改调整。为此,初北平简要介绍了《海商法》修订在连接不同水域运输管理,协调《海商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广泛征文、理论观点梳理研究、拟定修订方案以及照顾目前国际通行惯例等方面作出的努力。同时,初北平还提到了《海商法》在港口经营人、旅客运输、船舶碰撞责任、融资租赁、共同救助、海上保险、时效、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进行的完善和变革,通过突出修法重点的方式向各位参会人员介绍了《海商法》修订的关注焦点和核心理念。  

南京市律协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李玛林作“船舶建造中的跨境争议解决”主旨演讲。近10年来,江苏造船业抓住机遇,迅速成长壮大为全省先进制造业的标杆,江苏也崛起为国内造船大省,各项指标均连续10年位居全国第一。但另一方面,自经济危机之后,经济恢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航运市场仍然面临运力过剩、需求疲软的问题,船舶建造行业整体复苏仍待观察。经济衰退与巨大的行业存量并存,在这样的背景下,造船合同纠纷多发成为必然。船舶建造以金额巨大、关系复杂著称,通常都涉及合同买卖双方以及各方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等。源自任意一方的不利因素,都有可能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李玛林介绍了跨境船舶建造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跨境仲裁的主要考量因素等方面,系统地分析了江苏船舶建造跨境争议解决现状和正面临的困难。同时,李玛林就国内律师处理跨境造船仲裁案件提出了切实的建议,鼓励律师参与合同谈判,争取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要在充分了解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性事项以及仲裁流程差异的基础上,敢于应诉、参与仲裁程序。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徐飞作“中国海仲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探索和发展”主旨演讲。作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徐飞女士详细介绍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自1959 年成立以来,在仲裁制度建设以及仲裁实践中所积累的重要成果。同时,徐飞着重阐述了中国海仲为适应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发展路径、推动“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倡议及战略的落实,在制定2018年仲裁规则中所突出的亮点。在保留海事海商特色业务的同时,新规则突出了航空、铁路、公路等大交通、大物流争议案件,又整合提炼出重点布局的其他争议类型,即“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并规定兜底条款。修改后受案范围的列举结构简明清晰,更具包容性、前瞻性。除此之外,新规则也带来了更为灵活、便捷的仲裁安排,例如可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可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可就仲裁语言、适用法律、仲裁地、紧急仲裁员程序等作出约定,在尊重当事人约定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决定以纠问式或抗辩式方式审理案件,增设“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等。  


江苏海事局安全管理处副处长李泽兵作“江苏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现状介绍”主旨演讲。李泽兵提纲挈领地就江苏省近年来的水上交通事故以及主管部门调查、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航运业是江苏省基础性、先导性的血脉,形成了举世瞩目的沿江沿海全球大宗战略物资的物流纽带和运转中枢。一方面。江苏辖区内有江有海,河口众多,是江海转运的综合枢纽,但另一方面,江苏也是条件复杂的通航密集区,辖区内海船、江船并行,超航道通航尺度、超桥梁防撞能力的大型船舶通航也成为常态。这些特点共同导致长江下游水域成为船舶交通事故的集中爆发点。在省内海事部门的长期努力之下,2018年江苏辖区事故指标与其他主要沿海省份相比,事故起数少于广东和浙江;死亡失踪人数少于广东、浙江、上海和山东。但由于江苏境内未设独立的海事法院,很多当事人不愿意起诉,许多案件的民事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非法占有船舶、长期上访不诉、暴力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借南京海事法院即将挂牌成立之机,李泽兵特别指出,希望各位专业律师高度重视海事案件的专业性,高度重视海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并肩负起维护当事人权益、为航运市场保驾护航的社会责任。  

英国QUADRANT大律师事务所御用皇家大律师James M. Turner QC作“关于跨境和跨文化之间的争议解决——对话的力量”主旨演讲。James 是一位享有极高声誉和知名度的英国商事诉讼大律师,执业领域包括了国际商事仲裁,能源,海工建造,航运和银行,并代理了众多中国船厂在伦敦和香港的仲裁案件。基于丰富的跨境争议解决经验,他对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其在仲裁程序中带来的影响,有着特殊、敏锐的认识和理解。本次高峰论坛中,James通过大量的举例,揭示了因中方当事人和外方仲裁员对文化差异的忽视,而导致境外仲裁中屡屡存在沟通不畅和理解误差,并提出了一系列逐渐深入的问题:第一,在仲裁程序中,为什么需要增加对语言和文化的敏感性。第二,所谓的敏感性到底是指什么,是被动状态还是主动思考,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后果。第三,这些后果应当成为律师的应对重点,还是应当交由仲裁庭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James特别提及了国内外对仲裁目的、仲裁公平性、商业文化、的不同处理路径和看法,提出仲裁参与者应当被充分理解,从而在合法层面上消除败诉方的疑虑和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James同时强调,预设的商业文化立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公平公正需要积极认可不同区域存在的文化和商业的差异,并通过仲裁庭、法律团队以及当事人的积极对话,以达成对纠纷的正确和公平判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孙辙作“南京海事法院的设立及其影响”主旨演讲。孙辙首先基于国内海事法院的演进历史和进展,介绍了江苏就海事法院设立所作的长期努力。基于对南京海事法院组建过程的了解,孙辙就法院设立、派出法庭设置、选址、管辖范围、人员编制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专门提及了南京海事法院在法院建设、人员组建、与其他海事法院交接方面所作出的重点安排。孙辙介绍,省法院对未来的南京海事法院,将做到服务大局的前瞻化,执法办案的精品化,制度构建的体系化,诉讼服务的信息化以及海事审判队伍的精英化。南京海事法院的成立,从大的方面来说,将有利于促进海洋强省建设目标的达成,充分发扬海事审判沿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的辐射作用,为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的管辖方式也能够有力推动陆海联运、海河联运无缝连接,服务保障区域性协调发展,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积极因素。同时,孙辙也呼吁海事海商法律人要重点关注海事法律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积极响应海事审判精品化战略的提出,勇于开拓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服务。
 

闭幕式环节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贾政和为本次高峰论坛致闭幕词。他祝愿江苏海事海商业务能够乘着海事法院挂牌成立的东风,使得所有法律服务参与者都能各司其职,各谋其位,各自发挥出应有的光芒。



论坛现场


来自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大型航运企业及高校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行业代表以及高校学子齐聚金陵,分享海事海商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共同展望江苏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务新愿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律师协会、南京市司法局、南京海事局、武汉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市律师协会的相关领导,南京都市圈律师协会领导、资深律师,及江苏省内部分行业代表应邀出席本次论坛。
【相关链接】
刚刚,中央编办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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